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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用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劳务派遣为补充,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新型用工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工的基本原则
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全面考核、优胜劣汰。
二、建立合理的用工机制
(一)定岗定员
根据以产定人、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工作分析与评价,定岗定员,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
(二)动态考核
公司在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公平公正的考核体系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定期考评,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对考评不胜任本职工作、违法违纪违章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进入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发放生活费。
三、严格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相互如实告知义务。
2.新进公司员工,到公司报到之日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其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单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管理、技术人员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工人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在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4.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的;
3.工作岗位在管技与工人之间变动的。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违反劳动管理规定情形的:
①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年龄、学历、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③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
④调动工作时,超过规定报到期限不到调入单位报到视为旷工,超过规定报到期限十五个工作日以上的;
⑤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
①触犯公司安全管理红线的;
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发生一次死亡两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的;
③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安全工作副职任职期间发生死亡一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的;
④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⑤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
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⑦安监人员、车间(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发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人员隐瞒不报的;
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⑨车间(部门)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⑩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工作失职、营私舞弊、违纪违法情形:
①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②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公司严重不良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在外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同类产品的;
④在招投标工作中实施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徇私舞弊,串通、勾结投标方,泄露招标信息、控制价及评标情况;弄虚作假,以招标名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插手、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
⑤对私设小金库负有主要责任的;
⑥破坏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造成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的;
⑦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⑧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的;
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单位。协商不成的,公司或员工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公司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其中五至六级伤残的,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中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3)员工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双方需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附件2)。
(六)经济补偿金
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向公司提出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依据本办法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
4.依据本办法员工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
5.员工在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调动工作的。
(七)事实认定和解除(终止)程序
1.公司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凡属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提供调查笔录、旷工考勤记录等事实认定材料;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生产部等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工作失职、违纪的行为,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提供事实认定材料;违法犯罪行为,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作为事实认定材料。
2.公司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研究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3.公司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除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失踪)外,应开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4.由公司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在自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失业保险人员减员登记,领取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单,办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
(八)送达
公司应当及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所在地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金申领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开具的档案托管移交单直接送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员工本人。送达后必须由送达人和收件人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或拍照、录像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送达。既不能直接送达,也不能邮寄送达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送达。
送达后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四、健全劳务派遣工用工管理制度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人员的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聘劳务派遣工。
(一)招收、录用和培训
1.招收录用。面向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公开招聘,经报名、考核、体检、审查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
2.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工入厂(一级)培训,各用工单位负责车间(部门)、班组(二三级)培训。经公司同意,特殊工种取证、换证,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报销相关费用。
(二)管理、考核
1.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期限两年;
2.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公司需要可续签用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用工协议,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根据公司需要,表现突出的,经考核可转为公司合同制职工。
(1)连续在公司工作满3年,经公司研究被评为公司级先进的,或聘为班组长及其以上岗位的;
(2)连续在公司特殊需要岗位工作满3年,表现较好的;
(3)连续在公司工作满5年,考核合格的。
五、规范退休管理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公司直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管理、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因工致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男年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年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员工,公司直接为其办理退职手续。
六、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淮河〔2004〕1号文、淮河〔2012〕7号文、淮河〔2014〕40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附件:
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
甲方:美亚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向甲方申请中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相关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中止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共计 年。
二、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退出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
三、中止期间待遇
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要求甲方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资;甲方同意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个人和单位缴纳社保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停止交纳。
缴费标准及时间:
1、缴费标准:按淮南矿业集团社保中心核定的标准缴纳。
2、缴费时间:每月25日至28日交甲方财务部。
四、乙方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因在社会从事其它工作而造成伤残或死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回甲方或者未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六、劳动合同中止期满,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七、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乙方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美亚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